注冊公司章程應當寫明哪些事項
更新時間:2018-8-18 2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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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后是需要寫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的組織結構、內部關系和開展公司業務活動的基本規則和依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首先是規范股東之間及公司內部關系的準繩,相當于公司發起人或股東間的合同,對股東和由股東利害關系所派生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機關及其成員均具有約束力。
其次,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與第三人的關系和政府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為了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等章程主要內容,應可供公眾查閱。工商管理機關也可根據依法登記的公司章程來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在學理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上,公司章程的內容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中又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必須在章程中記載的條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項,章程即為無效,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性質或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份公司的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法等,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時不影響公司章程效力的條款,如果缺乏這種條款,僅該未記載的事項不發生效力,或者可以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公司章程對此加以記載時,所記載的條款則發生法律效力。如我國《公司法》規定,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的組成等事項,即屬于公司章程記載的相對必要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上沒有規定或要求,完全由當事人根據需要,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前提下,在章程中記載某些事項的條款。如常年法律顧問的聘請、物資的采購和產品銷售、公司債的發行、任意公積金的提取等條款。
我國《公司法》第22條和79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的事項,其中股東的權利義務、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職權、股份公司董事會的召集和決議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事項,因為法律上已有較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章程中如無特約,可以適用法律的規定,故應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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